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
聲明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楊德智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右聲明人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與弘易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礦業開發處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裁撤,其業務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接,茲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