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
乙○○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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