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9號再抗告人 謝美娥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義力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一百零二年度抗字第十九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