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弘強
楊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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