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3號抗告人 謝美娥 相對人 林義力
賴景櫻 褚樹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8日102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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