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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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6號原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丰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補正原告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被告林玉燕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之內容為何?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起訴狀內所提之全部證據影本,及上述說明及全部證據之影本各
1份以利本院送達被告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