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29號上訴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振鐸 人上訴人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游建財人上訴人 林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文鐸 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