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上訴人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海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甘錦祥 、甘.蓉、 林正明 、 林顏絢美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即上訴人主張變更後與變更前在分配表上所列受償金額之差額利益,計算式:表1部分(32,308,931元-28,867,951元)+表2部分(9,424,166元-8,435,022元)=4,430,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