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祥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勝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祥、王勝南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金祥、王勝南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2月8日執行羈押,至102年5月7日羈押期間業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2年7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吳金祥、王勝南多次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本院亦已判處被告吳金祥、王勝南罪刑,並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10年之刑,被告吳金祥、王勝南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非輕,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吳金祥、王勝南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吳金祥、王勝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民國102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銘珠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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