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瑞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瑞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