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28號原告拓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培杰
葉仕玄 葉進富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黃昭仁 律師被告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被告創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第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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