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邱康寧陳志鵬吳振雄 因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387,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3,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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