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憶欣 債務人陳 建朋 即 陳皇 州債務人 吳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憶欣前就讀青年及慈明中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建朋 即 陳皇州 、吳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78,76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憶欣自民國99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4,73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建朋即陳皇州、吳秋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玥秀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229│建朋即陳皇│9月01日起││五五│││元│州、陳憶欣││││├──┼───┼─────┼──────┼──────┼───────┤│2│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498│建朋即陳皇│9月01日起││五五│││元│州、陳憶欣││││├──┼───┼─────┼──────┼──────┼───────┤│3│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4498│建朋即陳皇│9月01日起││五五│││元│州、陳憶欣││││├──┼───┼─────┼──────┼──────┼───────┤│4│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160│建朋即陳皇│9月01日起││五五│││元│州、陳憶欣││││├──┼───┼─────┼──────┼──────┼───────┤│5│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160│建朋即陳皇│9月01日起││五五│││元│州、陳憶欣││││├──┼───┼─────┼──────┼──────┼───────┤│6│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709│建朋即陳皇│9月01日起││五五│││元│州、陳憶欣││││├──┼───┼─────┼──────┼──────┼───────┤│7│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485│建朋即陳皇│9月01日起││五五│││元│州、陳憶欣││││└──┴───┴─────┴──────┴──────┴───────┘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4229│建朋即陳皇│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州、陳憶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4498│建朋即陳皇│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州、陳憶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4498│建朋即陳皇│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州、陳憶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160│建朋即陳皇│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州、陳憶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160│建朋即陳皇│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州、陳憶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709│建朋即陳皇│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州、陳憶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新臺幣│吳秋香、陳│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485│建朋即陳皇│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州、陳憶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