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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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鴻圖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鴻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鴻圖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2年2月8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
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2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等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或補充,復考量被告所犯為加重詐欺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㈢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
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至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奕慈附表:受刑人盧鴻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9日110年2月26日至110年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53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35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等判決日期111年9月22日112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70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8日112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83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