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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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林俊達 住嘉義縣○○鄉○○村○○○00號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 張渼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30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張渼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俊達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鄭富佑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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