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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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1號聲請人 羅福祥 遺產管理人 張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蔡郁凱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有關被繼承人蔡郁凱之身分資料,應新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部分漏未裁定,應予補充。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