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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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陳○○被告 陳英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蘇珈漪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