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被告 鄭楷馨 即 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46,734元及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4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535,097元(本金146,734元+利息324,405元+逾期超6個月內違約金923元+逾期超過6個月違約金63,035元=535,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期間日數年利率金額債權原本---146,734元利息95.5.26-113.2.6646612.4800%324,405元違約金95.5.26-95.11.251841.2480%923元95.11.26-113.2.662822.4960%63,035元535,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