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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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代理人 彭郁甯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黃朝新
何衣珊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粘舜強
王裕程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鄭英美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 律師上列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著有規定。
二、查破產管理人調取相關資料後,發現破產人僅有2筆道路用地與保險,破產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無破產之必要即聲請終止破產程序之意,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憑。本院經核卷證與各債權人意見,因認前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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