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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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麗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2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第1052號、第1204號、第154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號、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至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檢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南檢毒偵65卷第33頁),屬違禁物無訛,自應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強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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