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9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告 張馥薇 (即 張傳彬 之繼承人)

張家蓁 (即張傳彬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莊心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114年2月14日前補正,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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