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48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嚴美惠嚴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壹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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