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蔡宗斌

附民被告 蔡世信

偉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民國113年度交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

法官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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