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債務人 林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利息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1

113年5月30日

6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3日

2

113年6月14日

2,44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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