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告AE000-A1105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乙○○
江亦恩 (原名甲○○)
丙○○
黃勝 為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傷害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37號、112年度易字第6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林述亨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孟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