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五號嚴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提起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明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