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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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茲因竊盜罪,業經本院羈押審理中,惟聲請人所犯之竊盜罪乙案,日前經本院審理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宣判,聲請人所犯之罪既經本院審理終結,故聲請人應無串供逃亡之虞及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每每思及家中年邁高堂,尚需聲請人照顧,即痛苦萬分,悔恨不已,況且聲請人又於去年十月間,剛與大陸女子 張長珠 結婚且剛獲准申請來臺探親居留不久,其對臺灣之一切規範情況還不甚瞭解,故此,聲請人在羈押期間內惟恐大陸來臺探親居留之配偶張長珠,因不諳兩岸人民來臺探親之條例及規範,因此誤觸而遭遣回,再則,聲請人並於去年間曾與朋友共同合夥土木工程承包生意,奈因經營不善而告倒閉,因而欠下許多債務尚在處理中,為此,聲請人懇請本院體恤下情,念及聲請人尚有年邁高堂及顧及剛新婚來臺探親之大陸配偶因不諳法律規範而有誤觸之虞,且尚有債務急待處理解決之種種情況,期能賜准得以停止羈押,且祈請本院念及聲請人尚有債務纏身,故於經濟上實有拮据窘況之境,而能以限制住居方式責付返鄉處理及安頓家累,此外,更保證限制住居候傳期間,絕對遵守隨傳隨到,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同一犯罪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等情事,而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執前揭理由聲請停止羈押,然上情充其量僅足資為量刑參酌之事由,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且被告甲○○所涉常業竊盜犯行,業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其以上情據以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且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楊佳祥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