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被告甲○○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之事由是基於個人之事由抑甲○○於93年11月29日對於本院93年度促字第2886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異議狀內未載明聲明異及於該支付命令之其餘相對人 黃清金 不明)。
中華民國94
民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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