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9號
原   告  蘇妙雯
被   告  廖桂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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