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張惠芝
相 對 人 蔣阿花
相 對 人 張長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惠芝、蔣阿花及張長平間確認遺產分割協
議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張惠芝向聲請人申請通信
貸款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張惠芝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張惠芝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相對人張惠芝明知負有債務,仍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
產之所有權人,等同將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對人蔣阿花,
故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張惠芝之通信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