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二五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游適謙
         陳寶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柒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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