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 告 廖綺倩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慧蘭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
稱「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
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97年度台抗字第7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因租賃權涉
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
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
、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兩造間租賃關係已因屆期而終止,訴請被告將臺
南市○○區○○街○巷○號五樓之二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
讓返還予原告,及給付積欠租金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自107年2月9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新臺幣(下同)6,500元,依上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系爭
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413,8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413,800元(參卷附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
局107年4月3日南市財南字第1073106472號函覆系爭房屋107
年度房屋稅總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