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李雯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思賢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
請時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57,9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聲請費2,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髙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