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3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譚光華
林家璿
被 告 黃幸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5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