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3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譚光華
       林家璿
被   告  黃幸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5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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