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粘博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17
日下午5時宣判,惟嗣後查知被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時,
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在押,而非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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