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朝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婷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淑貞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30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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