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佳良興 電信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瑄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103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乘英 前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經原告取
得鈞院核發之99年司促字第6603號支付命令,並為確定,經
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對黃乘英為強制執行而無結果,由鈞院
核發99年度司執字第21804號債權憑證,黃乘英積欠原告新
臺幣(下同)186,466元,及其中177,985元(原告起訴狀
聲明誤載為17,985元,茲逕依債權憑證更正之),自民國99
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
利息,暨以每月3,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執行費用1,496元,原告嗣後以此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
請就黃乘英對被告於每月得支領之包含薪津、獎金、津貼、
補助費等在內之各項勞務報酬3分之1之債權範圍內為執行
,並經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310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鈞院於102年6月28日核發扣押移轉命令,命
被告應將扣押黃乘英在被告處之薪資債權3分之1之範圍內
移轉予原告。惟該扣押移轉命令送達於被告後,被告既未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行,
被告仍未依該扣押移轉命令之內容給付予原告,爰依該扣押
移轉命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自
102年6月28日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310
5號執行命令失效止,在186,466元,及其中177,985元,
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
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496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黃
乘英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3分之1給付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黃乘英有上開債權,並以本院99年度司
執字第2180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就黃乘英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02年
6月28日核發102年度司執字第13105號扣押移轉命令,命
被告應將扣押黃乘英在被告處之薪資債權3分之1之範圍內
,將該債權移轉予原告,而被告於102年7月3日收受該扣
押移轉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等情,業據其提出
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3105號扣押移轉命令、存證信函、
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雖被告對於本院之上開扣押移轉命
令未聲明異議,且經本院通知亦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為聲明或陳述,然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黃乘英任職於被
告公司,並領有薪資,爰聲請本院核發上開扣押移轉命令等
語,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訴外人黃乘英之101年度至102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黃乘英於101年度在
第三人 奕宏 財稅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有薪資所得,惟並未在被
告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所得,有其101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可參,又黃乘英102年度亦未在被告公司任職並領有薪
資,而係於第三人易來興隆利科技社彰明電子有限公司
有薪資所得,亦有黃乘英之102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可稽,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黃乘英於本院核發上開扣押移
轉命令時起確在被告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是訴外人黃乘
英既自102年起並未在被告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則原告依
扣押移轉命令內容,請求被告在系爭債權範圍內,自本院核
發扣押移轉命令之日即102年6月28日起至黃乘英離職之日
止,按月將黃乘英於每月薪資3分之1之範圍內給付予原告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990元,本件原告既受敗訴
判決,自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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