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司投簡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投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徐中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怡君楊文華童桂琴 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怡君即楊文華積欠聲請人新臺幣
103,062元,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楊怡君即楊文華之被
繼承人 楊錦焜 死亡後,相對人楊怡君即楊文華未向法院為拋
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卻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
聲請人追索,遂就被繼承人楊錦焜所遺有之南投縣○里鎮○
里段○○○○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57建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童桂琴協議分割遺
產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童桂琴,致相對
人楊怡君即楊文華均未分得。相對人楊怡君即楊文華將應繼
承被繼承人楊錦焜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相對人童桂琴,使
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就
相對人間於民國95年5月17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行
為及於95年7月27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童桂琴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5年7月
2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撤銷相對人楊怡君即楊文
華、童桂琴間遺產分割協議,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
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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