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吉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