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吉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堅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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