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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