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