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源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愈上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555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事實,經本院依職權本院民事庭、簡易庭、非訟中心查詢,未有受理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為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