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94年3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已於94年3月24日起入臺灣桃園監獄服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