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民國92年1月30日釋放,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2月6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808、1016號為不起訴處分。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4年5月30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再因施用毒品案件二案,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0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後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於96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男子所購得之海洛因1包,其內摻有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月19日13時許,在宜蘭縣○○鄉○○路○段○○○巷○○號住所,將所購得同時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以施用1次,嗣於98年1月20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供認不諱,又被告於98年1月20日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有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92年1月30日釋放,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2月6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808、1016號為不起訴處分。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4年5月30日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再因施用毒品案件二案,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0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後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於96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被告於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前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同時施用前揭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起訴書以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二案,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10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後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於96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業如前述,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並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最近1次施用海洛因犯行則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竟又再度施用,顯見其意志不堅、未能掌握自新機會,及其犯罪係對身體健康之自戕行為所生危害,對社會治安雖非甚鉅,但對社會安寧秩序維持有礙,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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