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814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減得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易字第1814號案件,受刑人甲○○(原判決誤載為「 陳聰穎 」)所犯數罪,經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檢附判決)。原判決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茲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爰向本院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減為6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減得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30日│95年12月4日│96年1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76號、96年度偵緝│1676號、96年度偵緝│1676號、96年度偵緝│││字第1677號│字第1677號│字第1677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1814號│96年度易字第1814號│96年度易字第1814號││事實審├──┼─────────┼─────────┼─────────┤││判決│96年8月8日│96年8月8日│96年8月8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1814號│96年度易字第1814號│96年度易字第1814號││├──┼─────────┼─────────┼─────────┤│判決│確定│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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