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丙○○
候淑梅 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六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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