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己○兼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