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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