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罪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欄所記載「民國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應更正為「四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係於0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以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欄之記載有誤,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欄所記載「民國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應更正為「四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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