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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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興銀行嘉義分行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零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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